(2015)邢民速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邢台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速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富水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消防科技服务楼九层。法定代表人焦新栋,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涉及纠纷的内容是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动产纠纷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管辖权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此做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邢台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邢台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项目转让款,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桥西区,因此,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邢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勤耕代理审判员 李合钦代理审判员 武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