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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严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