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终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汝江与郭依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依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汝江。上诉人郭依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郭依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蔡裕华审判员  孙尚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