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海江与袁安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12号申请人许海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袁安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肇事车辆鲁RY11**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4日16时许,申请人骑自行车至试白路张管寨村口处时,被被申请人驾驶的鲁RY11**轻型普通货车撞伤。申请人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现支出医疗费9480元。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对肇事车辆鲁RY11**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海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袁安顺驾驶并所有的鲁RY11**轻型普通货车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