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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德荣,瑞金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7月28日上午,经媒人谢某、刘某介绍并带被告及其父亲来到原告家相识。经商谈,原告方当场给付被告见面礼、购三金及做衣服钱款9600元,给付其父彩礼12000元,当晚被告即留住原告家,第二天2011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到市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同年农历9月底,双方来到广东惠州打工。原告做装修工,被告却不去找事做,只好游玩,原告就叫被告负责洗衣做饭,但被告却常常饭也不做,衣服也不洗,好吃懒做,还三日两天向原告要钱花,原告支付了全部生活费用,不给或少给就经常引起摩擦吵口不断。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原告有二个小孩,被告有三个小孩。一次,原告接到家里电话说小孩有病,读书又需要钱,原告瞒着被告寄了1500元钱回家抚养小孩,后被被告发现,被告就大吵大闹,叫原告不要寄钱回家养小孩,要将钱全部交给她,双方一起在外二个多月时间,原告就给了被告3000余元。2012年春节后,被告又无故提出要钱而引起口角纠纷,2月23日上午,被告假装洗衣服带上自己的衣物乘家人不备突然出走,失去联系。被告出走后,原告及家人多次找过媒人及其父打听相关信息,也到过云石山、惠州等地寻找,但终无任何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在互不了解、毫无婚姻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以闪婚的形式在第二天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不参加任何劳动、好吃懒做,阻止原告抚养小孩,拒绝承担家庭责任并经常无故花钱而多次引发夫妻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仅半年多时间,因不满原告不能提供优越的物质生活而私自离婚出走,至今有三年时间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极大损失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使原本就毫无感情的婚姻彻底破裂,婚姻希望也彻底破灭。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瑞金市九堡镇堑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出走三年多时间,至今下落不明;4、对被告母亲梁某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确实出走三年多时间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钟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能与其部分陈述能相互印证,且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驳斥,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关于彩礼的陈述,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作认定。综上,本院并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7月2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同日开始同居生活。次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2月23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及其家人曾多次寻找均无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初识之日便开始同居生活,并于次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七个月,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伟平人民陪审员  宋东北人民陪审员  黄人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