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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卫玮与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黄远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玮,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黄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89-1号申请执行人:卫玮,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老街三马路32号天上人间大酒店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2999431-0。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远清,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对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J07072、J05636、J07101、J07075、J06740、J05626共计六辆车进行了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在有关银行办理了抵押,现我院另行查封了其他车辆,为此对以上查封车辆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J07072、J05636、J07101、J07075、J06740、J05626共计六辆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