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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越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6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