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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丁华荣城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丁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年)》: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亚琼,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华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房拆裁(2015)第005号拆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沙坪坝区磁童路片区实施“新10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需进行房屋拆迁。该公司在履行房屋拆迁许可的法定审批手续后,于2010年7月16日取得了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沙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拆迁范围包括沙坪坝区蔡家湾1-7、60-174号;磁器口正街150-8号、179、182-185号等,拆迁期限为2010年5月9日起至2010年7月7日止。被拆迁人丁华荣在沙坪坝区有住宅房屋一套,领有104房地证2009字第50295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该房屋证载的建筑面积为15.28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7平方米)。重庆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出具的汇丰拆咨(2010)字第004号《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对该片区的住宅用房评估的市场价格为砖混结构(成套)4088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非成套)4044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954元/平方米、简易结构3819元/平方米。经拆迁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评估价格鉴定,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渝地房评经协(2011)专鉴字第12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上述房屋拆迁市场价格估价报告应予以采信。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2010年5月7日发布了(贰零壹零)字第壹柒号《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告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从2010年5月9日起至2010年7月7日止,共计60天。因丁华荣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华荣就房屋拆迁安置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日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拆迁裁决。该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调解未果,遂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沙房拆裁(2015)第005号拆迁裁决: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37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拆迁人丁华荣选择产权调换,拆迁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沙坪坝区新桥新怡家园A栋6-3号现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68.23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3306.60元∕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拆迁双方按照拆迁条例及相关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依据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鉴于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拆迁人同意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补足35平方米予以实物补偿安置,应予主张。二、拆迁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渝府发(2008)37号之规定,向被拆迁人丁华荣发放相关费用;三、被拆迁人丁华荣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并腾空交房给拆迁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3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向丁华荣送达了该拆迁裁决书。丁华荣收到该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按期搬迁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丁华荣送达了书面催告书,但丁华荣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房屋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沙房拆裁(2015)第005号拆迁裁决中要求被拆迁人搬迁房屋的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拆迁裁决。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受理拆迁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并作出沙房拆裁(2015)第005号拆迁裁决并无不当;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以丁华荣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依法公正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沙房拆裁(2015)第005号拆迁裁决,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沙房拆裁(2015)第005号拆迁裁决中要求被拆迁人搬迁房屋的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谭洁人民陪审员  胡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