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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秀生与蔡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生,蔡建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85号原告赵秀生,农民。被告蔡建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生诉被告蔡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建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赵秀生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