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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2015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某兴,男,系被告人黄某某的儿子。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业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阳东县新洲镇向两名男子收购野生鸟类四只,后带到恩平市锦江市场附近摆地摊出售。当日上午10时许,恩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人员到场进行查处,缴获上述野生鸟类活体四只,其中两只“毛鸡”。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两只“毛鸡”确定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亚成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请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及其户籍资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预交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少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丽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