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罗树军、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罗树军,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1层101户。代表人张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坚,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树军。被申请人骆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罗树军、被申请人骆云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罗树军、被申请人骆云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树军、被申请人骆云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通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