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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亚丽,张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侯亚丽,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吴家湾**号。被执行人张立平,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三峰公寓*幢***室。申请执行人侯亚丽与被执行人张立平抚养纠纷一案,(2013)甬仑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平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侯亚丽,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吴家湾26号。被执行人张立平,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三峰公寓2幢406室。申请执行人侯亚丽与被执行人张立平抚养纠纷一案,(2013)甬仑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平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薛天祥审判员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胡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