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敏浩与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浩,高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浩,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万明,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敏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万明偿还申请人李敏浩借款本金9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保全费930元及申请执行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4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