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鲁硕臣申请执行唐山建华包装装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硕臣,唐山建华包装装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鲁硕臣。被执行人唐山建华包装装潢厂。鲁硕臣申请执行唐山建华包装装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部分,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2)北民重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