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荣梅与王水艳、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42-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梅,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水艳,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小平,又名武平,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荣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水艳、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水艳、武小平向申请人李荣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141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小平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暂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水艳、武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