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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延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延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铭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男,生于1984年6月3日,汉族,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德伟,男,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延美,男,生于1973年3月6日,汉族,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悦静审判员  张本荣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