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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海根与上海睿兴船务有限公司、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根,上海睿兴船务有限公司,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76号申请人:刘海根。委托代理人:娄德当,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睿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8号2幢1053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凉南路12号大院1号楼1504号。法定代表人:江铭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海根因被申请人上海睿兴船务有限公司、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欠付其工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东茂3”轮。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根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海根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东茂3”轮;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四安审 判 员  伊 鲁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