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术华与顾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922号原告王术华。被告顾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华与被告顾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术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王术华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