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栾进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进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军,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3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辩护人苏晋平,阳泉市郊区法律服务中心律师。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进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进军及其辩护人苏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栾进军与其母亲荆某某因琐事在家中厨房内发生争执,栾进军先用水瓢朝其母亲荆某某面部打了一下,之后又��茶壶对其母亲荆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致荆某某死亡。经鉴定:荆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5月25日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栾进军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2、2015年3月9日被鉴定人栾进军作案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削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进军之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进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认为被告���系精神病人,作案时又处于发病期,是否负刑事责任值得商榷,即便被告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栾进军与其母亲荆某某因琐事在家中厨房内发生争执,栾进军先用水瓢朝其母亲荆某某面部打了一下,之后又用茶壶对其母亲荆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致荆某某死亡。经鉴定:荆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5月25日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栾进军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2、2015年3月9日被鉴定人栾进军作案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削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栾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晚上8点接到四弟栾��乙电话后赶紧回家,到家后看到四弟在厨房地上抱着我妈,我妈脸上到处都留着血,我问四弟怎么回事,四弟说不知道,然后我就问在隔壁屋子的大哥栾进军,他说不知道,后我把车开过来准备送我妈去医院,但这时我妈已没呼吸。我看到厨房的茶壶在地上扔着,茶壶盖在另一边扔着,我又看到大哥栾进军衣服上有茶壶开过的水锈痕迹,我问他你身上的水锈怎么回事他不说话,我就和他厮打起来,过了一会我四弟拉开我们,我就到厨房抱着我妈哭,后我四弟报警。地上掉着的茶壶盖上有血迹,我大哥衣服上有茶壶水锈痕迹,所以我推断是我大哥打死我妈的。大哥以前打过我妈,他平时有骂人、打人、胡写乱画等异常状况。我和大哥撕打后,大哥手里拿出一把小剪刀将我的脖子划了一下,后我和四弟一起抢下我大哥手里的小剪刀,因我妈当时没呼吸了,我问大哥怎么回事他不说,我就生气先动手打他,在家门口拿的木棒打他的。大哥从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到现在已经病了30多年,他经常会发作,发作时胡乱骂人、打人,平时靠药物控制,在阳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两次,一直没治好。我妈和大哥栾进军、四弟栾某乙一起住。2、证人栾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晚8点半左右,我从外面回家,一进院门就回到我母亲的房间看见大哥栾进军在地上站着看电视,我出来后喊我妈,我妈当时在厨房做饭,我进去告我妈吃过饭后就给我二哥送缴费证和发票,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后回到院子,还是先进母亲住的房间,看见大哥在地上站着看电视一动不动,右手抖动的很厉害,我感觉不对就开始喊我妈,没人答应,我就去旁边的厨房,看见我妈半趴在地上,头朝里脚朝外,我又叫了一声我妈还是不答应,后我就过去看见我妈脸上有血迹,我往起扶她时见头上往下流血,我就赶紧捂住还是喊我妈,但她一直不答应,我就给我二哥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我扶着我妈到了她住的那个家中,让母亲平躺在床上,这时二哥过来,我就和二哥商量是打120还是自己找车把母亲送到医院,后二哥出去找车,几分钟后二哥回来一看母亲身上已经冰凉了也没有呼吸了,我二哥就和我大哥说就是你来么,我大哥一听就不对劲了准备去墙角拿火柱打人,我拦住大哥,二哥就过去拽大哥衣服边说你把妈妈打成这样,后两人就扭打到一块,不知何时大哥手里拿着一把小剪刀将二哥的脖子划了一下,我就和二哥抢下小剪刀,抢的过程中我和二哥将大哥的头部打伤,打伤他后他就老实多了,我就让他去他的卧室休息,之后我报警。可能是大哥精神病发作了,所以要动手打我母亲,他从1989年患精神病到现在已经病了30多年,在义井���神病医院治疗过,每天服用药物,犯病时总是胡言乱语,到处乱写乱画,很多时候打我母亲,今晚他犯病了,他脸色不对,手也抖的很厉害。夺剪刀过程中都到了院子里,二哥随手拿起顶门的木根去打大哥手里的剪刀,没打到剪刀却把大哥头部打破了。我看见大哥右胳膊上有很多茶壶里的水锈,所以认为大哥拿铝茶壶打死母亲。3、证人荆某甲证言证实:栾进军和他妈、他四弟栾某乙生活,栾进军二十多岁上学回来后开始精神不正常,无缘无故骂人、打人,将他人扔出来的东西捡回家,他家里给他治过病。4、证人荆某乙证言证实:栾进军患精神病二十多年,他经常一个人在外面瞎转悠,有时走好几天,到处捡破烂往家拿,有时不因为何就打人,打他家人、村里人,打破过人家脑袋、打断过别人肋骨。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栾进军��在二十七八年前出现精神异常,平时说话不正常,无故骂别人和家人,有时会打家人和村里人,在义井精神病院看过病。6、证人荆某丙证言证实:栾进军性格古怪,从不主动和别人说话,总是乱说,十三年前栾进军就已经精神异常,总在家里走来走去,喜欢在村里墙上乱写乱画,在义井精神病医院看过病。7、证人栾某丙证言证实:与栾进军是亲兄妹关系,栾进军因精神病休学直到现在精神异常,不严重时就是自言自语、傻笑,稍微严重点就是骂人,最严重时就出手打人,家人、村里几个人都被打过,有时拿酒瓶、铁锹打,摸起什么就用什么打,在义井精神病医院就诊过。8、证人梁某某自书证明材料证实:其系阳泉市郊区看守所民警,栾进军入所至今行为举止都异于常人,与其谈话感觉注意力不能很好集中,反应有些迟钝,与其谈论案情,也只说杀死其母亲,详细情况及动机都不说,饮食、睡眠基本正常,精神异于常人。9、证人高某某自书证明材料证实:与栾进军同一监号,栾进军自入监以来,行为举止略显缓慢,无明显呆痴状态;食欲良好;思想上未见有发愁、不高兴等波动;和人交谈不主动,但回答问题时思路较清楚;睡眠状态还好;卫生方面较差;案情有意避而不答。10、证人闫某某自书证明材料证实:与其关押一室,栾进军入监舍后行为举止时好时坏、不善言行,与人很少交流,刚入所时进食很少、睡眠不稳定、时常发呆,现在饮食、睡眠基本正常。11、证人王某乙自书证明材料证实:其监室关押人员栾进军自入所后睡眠、饮食等日常生活基本能遵守看守所行为规范、按时作息,但为人孤僻,不与他人交流,生活基本能自理。12、被告人栾进���供述:第一次供述,2015年3月9日7点左右,我从二弟栾某甲家回到我家后就在我妈住的房间看电视,大概就是新闻联播结束之后,我想起我之前交给我妈洗的衣服她一直没给我,然后我去厨房找她,当时她正在那做饭,我问她给我洗了的衣服放哪了,她说不记得放哪了,我问了她好几句她都说不记得放哪了,我很生气,就拿旁边水缸里的水瓢朝我妈脸上打了一下,我妈就喊“明明救命!”,我就又拿起厨房凳子上的茶壶打我妈的头,打了大概有两三下,就看到我妈头部流血了,然后我就不打她了,接着我就又回到房间看电视了。水瓢是铝制灰色的,带有长把,连把带勺大概有一尺来长,当时我在我妈的一侧站着,我右手持水瓢把朝我妈的脸部正面鼻子部位打了一下,不记得当时水瓢放哪了,应该还在厨房,我用右手提着茶壶的梁梁用茶壶的侧面和底部朝我妈后脑勺���的,茶壶里没有水,茶壶应该还在厨房。用水瓢打我妈,我妈喊明明呼救,我觉得她就是想叫明明打我是在挑战我,所以又换茶壶打她,我看到我妈头部流血了就不打了,我害怕就躲去看电视,当时我家院子里就我和我妈两人,我四弟不在。当时我就想我打我妈也不能让其他人欺负她、气她,至于后果我也没有考虑,打她的身体有疼痛感,打她头部没有疼痛感反而还很舒服,我舍不得让我妈疼所以就打她头部。我在家看了约几分钟电视明明就回去了,回去后跟我说话我没搭理他,过了一会他去了厨房,不一会明明就把我妈抱进我看电视的房间,接着我俩就救我妈,我还告明明快打120,这时栾某甲下去后就指着我说“就是他就是他,他打着妈来”,边说边打我,我就从口袋掏出剪刀反抗,明明和栾某甲就捉住我的手抢了剪刀,接着栾某甲就把我拖到院子用木棒打我��后我头部流血了,明明就把我扶回我住的房间。有时路上或其他地方遇到的人就故意瞪我、吓我、欺负我,我觉得幸亏我跑的快,后来我就带上剪刀防身。第二次供述与前述一致。13、辨认笔录及光盘证实被告人栾进军辨认出其家院子里的厨房即为犯罪现场。14、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栾进军系该村村民,未婚,多年来无工作,不和任何人交往,性格孤僻,独来独往,经常外出却毫无目的,生活无规律。15、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阳)鉴(法物)字(2015)5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标记为受害人荆某某右手血迹擦拭提取物,距灶台北侧缘66cm、灶台边缘20cm处53cm×23cm的流柱状血迹,灶台东侧灰坑内4cm×30cm片状血迹擦拭提取物,厨房东北角木板上放置茶壶的壶体侧面上10cm×8cm的点状血迹擦拭提取物��壶盖内0.5cm×0.5cm的点状血迹擦拭提取物等现场提取4-8号检材上检出人类DNA基因型,为受害人荆某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2、在送检标记为院内东侧中间窑洞内双人床床单上11cm×4cm的片状血迹擦拭提取物,单人床上枕头上40cm×5cm的片状血迹擦拭提取物,灰色外套右袖口处8cm×2cm的片状血迹擦拭提取物,栾进军左侧面部前额部12cm×17cm的流注状血迹擦拭提取物,栾进军所穿深蓝色毛衫衣领处18cm×4cm擦蹭状血痕提取物,北侧窑洞由西向东第一间窗外地面上40cm×24cm的点状血迹擦拭提取物,木棒一端6cm×7.5cm的血迹擦拭提取物等现场提取9-15号检材上检出人类DNA基因型,为嫌疑人栾进军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3、栾某乙是荆某某所生之子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16、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阳)鉴(法尸)字(2015)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前额部、左枕部挫裂伤,颅骨粉碎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尸体征象,综合分析说明,死者系因颅脑损伤死亡。2、致伤工具: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前额部、左枕部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角钝,创缘周围可见挫伤带等特征,符合钝性物体打击所致。鉴定意见为荆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7、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荣康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21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鉴定人栾进军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2、2015年3月9日被鉴定人栾进军作案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削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8、情况说明证实: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使用FOB(抗人血红蛋���)金标试剂条对“水瓢”进行测试,其结果均为阴性。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现场勘查时提取的栾进军的衣物进行查看,未发现其上有“茶壶水锈”印迹。至于栾进军衣物上是否有被害人血迹的问题,在现场勘查后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栾进军所穿衣物上的血迹进行提取固定,并及时将有关检材向阳泉市公安刑事技术处送检进行DNA鉴定,其结果以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阳)鉴(法物)字(2015)52号”DNA鉴定书为准。19、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其具备相关鉴定资质。20、现场平面示意图、勘验检查工作及照相记录证实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情况。21、物证茶壶、水瓢各一个。2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物证扣押情况。2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栾进军未发现违法行为。24、常住人口基��信息证实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栾进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栾进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进军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史忠喜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林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