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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审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义乌市佛堂镇长塘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佛堂镇长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审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黄莉青。委托代理人金彦。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长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杭丰。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6月,被执行人为方便行人行走,在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佛堂镇长塘村与小吴溪村交界处出���将花坛改建为人行道。于2014年底建成占地面积为1301.9平方米的人行道。该人行道东靠农田,南靠朝阳西路,隔路为小吴溪村,南靠双峰路,北靠王同富户。上述土地经核对义乌市佛堂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耕地1069.6平方米,草地232.3平方米。并经核对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301.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01.9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人行道;3、对非法��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0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01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3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3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2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