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勇、陆瑞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勇,陆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号(企)420981000018695,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高勇。被执行人陆瑞坤。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勇、陆瑞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瑞坤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岸信用社开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5万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陆瑞坤开立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岸信用社的银行账号为54×××9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期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