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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26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策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266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法定代表人:蒋增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笑、张欣,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法定代表人:高玲丽。被执行人: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华联时代大厦A幢1602室。法定代表人:胡海杰。被执行人:杭州绿策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3号306C。法定代表人:黄玲玲。被执行人: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九环路48号。法定代表人:朱旭克。被执行人:胡海杰,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高玲丽,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策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5238450.94元、执行费人民币82638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首封了被执行人胡海杰、高玲丽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新绿园公寓5幢703室的房屋,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将处置权移交本院。该房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债权为人民币25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新绿园公寓5幢703室的房屋,经本院网拍,竞买人沈永强以人民币2150000元竞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海杰、高玲丽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新绿园公寓5幢703室房屋及土地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胡海杰、高玲丽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新绿园公寓5幢703室房屋及土地归买受人沈永强(身份证号)所有;三、买受人沈永强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