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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邢鹏与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鹏,李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54-1号原告邢鹏。被告李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鹏与被告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邢鹏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