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邢鹏与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鹏,李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54-1号原告邢鹏。被告李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鹏与被告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邢鹏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