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涂伟与林建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伟,林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涂伟。被执行人林建中。申请执行人涂伟与被执行人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