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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喜刚与岳彩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刚,岳彩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98号原告:岳喜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岳彩金,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喜刚与被告岳彩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岳喜刚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典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