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廖某(曾用名廖×),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刘昌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振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