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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廖某(曾用名廖×),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刘昌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振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