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恩福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恩,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恩(身份证号码3706321958********),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李家夼村**号。被执行人王涛(身份证号码3710021982********),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打铁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