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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X诉包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860号原告张X,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包XX,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