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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庆福与王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福,王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福,农民。被执行人王丁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莘民一初字第951号王庆福与王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1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丁华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赵保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