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红春,段美玲与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龙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红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李俊逸的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段美玲,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李俊逸的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龙华分院。法定代表人:卢涛。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钟山。再审申请人李红春、段美玲因与被申请人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龙华分院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红春、段美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