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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代国菊与重庆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菊,重庆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713号原告代国菊,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伟,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大榜田豹子沟,组织机构代码76594344-9。法定代表人张天平,重庆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全,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菊与被告重庆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国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国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国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