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71号原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美迪洋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张明良。原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国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存有买卖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纸板。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464718.8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70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纸板,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464718.80元。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信息、会计明细账、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4718.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64718.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4718.8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2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192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