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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冯凯明与河北盛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冯凯明。被执行人河北盛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二刚。本院在执行冯凯明与河北盛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