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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小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高颂、王东峰、周刘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高颂,王东峰,周刘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169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告:周高颂,男,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东峰,男,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周刘记,男,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高颂、王东峰、周刘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孔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