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4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