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4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