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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欧骅光电有限公司与爱德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欧骅光电有限公司,爱德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欧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第三工业区广田路永昌工业园厂房*栋***楼。组织机构代码:063868819。法定代表人:罗忠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军,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德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三联村阁下工业园第*栋。组织机构代码:618929356。法定代表人:苏于婷。委托代理人:李彪。上诉人深圳欧骅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德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乐深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德乐深圳公司与欧骅公司从2013年8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爱德乐深圳公司向欧骅公司提供ST保护胶货物,并约定付款时间为30天。2014年7月4日,欧骅公司向爱德乐深圳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结欠爱德乐深圳公司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4300元未付,并承诺分期付清。现欧骅公司仍结欠爱德乐深圳公司2014年2月、3月货款15,000元未予支付。爱德乐深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欧骅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滞纳金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爱德乐深圳公司、欧骅公司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明确,受法律保护。爱德乐深圳公司据此请求欧骅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的诉请,有付款承诺书等证据为凭,合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请求欧骅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滞纳金2,000元的诉请,因双方无相关约定,该院不予支持。另,爱德乐深圳公司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请求欧骅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合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5月21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欧骅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欧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爱德乐深圳公司1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爱德乐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欧骅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欧骅公司承担。上诉人欧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因爱德乐深圳公司所送货物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产品质量导致的损失一直在进行协商,就货款未予以最后对账确认。双方亦未明确货款支付时间,故欧骅公司不需要支付爱德乐深圳公司利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欧骅公司无需支付爱德乐深圳公司利息100元(从2015年5月21日暂计算至上诉日)。被上诉人爱德乐深圳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欧骅公司上诉主张爱德乐深圳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二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欧骅公司提出因双方未明确付款时间,其不应支付爱德乐深圳公司货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欧骅公司逾期未付爱德乐深圳公司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爱德乐深圳公司利息损失,自爱德乐深圳公司主张之日起算。原审判令自爱德乐深圳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爱德乐深圳公司未提起上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不做变更。综上,欧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欧骅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雒  文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丽舒(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