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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根兴与黄道初、苏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根兴,黄道初,苏菊琴,张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162号原告:周根兴。委托代理人:朱艇,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道初。被告:苏菊琴。被告:张国兴。原告周根兴与被告黄道初、苏菊琴、张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黄道初、苏菊琴共同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准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720000元为基准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5%计算),被告张国兴对上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黄道初、苏菊琴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张国兴对其中的1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4日,被告黄道初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由被告张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黄道初无法返还,则由被告黄道初、张国兴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黄道初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2014年12月23日,被告黄道初又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720000元,约定月利率0.85%计算,如被告黄道初无法返还借款,则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黄道初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三次借款原告与被告黄道初均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道初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被告张国兴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认定,被告黄道初、苏菊琴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道初、苏菊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周根兴借款本金10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准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720000元为基准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5%计算),被告张国兴对上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黄道初、苏菊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根兴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张国兴对其中1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8元,由被告黄道初、苏菊琴、张国兴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黄道初、苏菊琴、张国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95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李超霞人民陪审员  徐艳丽人民陪审员  林菊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