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灿顺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灿顺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1号研祥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志列。委托代理人:夏月,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东莞市灿顺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莲峰北路沃多夫风临公馆2栋2205房。法定代表人:黄忠强。申请执行人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324号裁决申请执行东莞市灿顺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灿顺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324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立钦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