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玉夫与江玲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夫,江玲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85号原告:王玉夫。被告:江玲福。原告王玉夫为与被告江玲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夫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夫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