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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坤阳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63号原告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农中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0941-9。法定代表人霍北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华,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书槐,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坤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白鹭街24号1楼5号。法定代表人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阳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周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