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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秦建飞,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