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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东诉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东,刘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商东,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被告刘建军,男,汉族,40岁,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东诉被告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恒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