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玉恩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玉恩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090号原告榆林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录,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赵玉恩。原告榆林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玉恩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