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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红兵与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兵,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余红兵,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利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余红兵与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余红兵诉称,2015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入职,月薪约定为2300元/月,全勤奖200元,以后每个月涨100元,入职当日口头承诺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因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处于无奈,2015年6月16日,原告去向被告索要工资时被公司口头辞退。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共计3233元、支付额外赔偿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系自然人独资的责任公司。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300元/月,全勤奖200元,试用期三个月。后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信阳市浉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6月18日,信阳市浉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信浉劳人仲案字(2015)44号裁决书,以原告申诉主体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工资共计3233元,其中四月份工资1650元,五月份工资500元,六月份工资1083元,并支付额外赔偿金共计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余红兵为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资,故其工资应从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同年6月16日,工资总额为应为3233元,原告余红兵要求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余红兵工资共计3233元。二、驳回原告余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信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海波审 判 员  范庆龄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