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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935、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王新余、王济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935、1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新余,男。被执行人:王济玉,男。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商初字第526、5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王济玉所有的以其妻刘凤英名义在莒县农商银行阎庄支行存款56000元及利息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2、划拨被执行人王新余所有的以其妻徐瑞举名义在莒县农商银行阎庄支行存款26500元及利息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建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