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二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少钢与长山美亮铝塑门窗商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钢,长山美亮铝塑门窗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二字第193号申请人杨少钢,农民。被执行人长山美亮铝塑门窗商店,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范公村,经营者李雪梅。申请执行人杨少钢与被执行人长山美亮铝塑门窗商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93288元,已执行0元,尚欠93288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