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莉诉被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客运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莉,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客运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张国莉,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武家后巷12号。被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客运分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负责人张唐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莉诉被告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客运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张国莉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