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飞然与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44号申请人:王飞然,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凯,河北省丰宁县人,住丰宁县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飞然与被申请人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飞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凯驾驶的冀H9J3**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飞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凯驾驶的冀H9J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