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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缤纷年代娱乐中心与王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缤纷年代娱乐中心,王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88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缤纷年代娱乐中心。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黄椒路**号。负责人:朱桂琴。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丛军。原告台州市黄岩缤纷年代娱乐中心(以下简称缤纷年代娱乐中心)为与被告王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缤纷年代娱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秀娟、被告王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缤纷年代娱乐中心起诉称:被告系原告单位管理人员。2015年7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元,并亲笔出具领据一份。但之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丛军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双方在结算后,答辩人在2015年7月10日亲笔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3000元的领据一份。但原告欠被告进场费28000元、11天的工资及300元的对讲机押金,两者抵扣后被告仅欠原告2.2万元至2.3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缤纷年代娱乐中心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王丛军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领据一份,拟证明被告王丛军向原告借款53000元的事实。被告王丛军未提供证据。经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领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是伍万叁仟元整,借款用途是暂借款,领款人为王丛军。但之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王丛军欠原告缤纷年代娱乐中心借款5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领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王丛军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王丛军借款后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归还借款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于被告王丛军抗辩原告欠被告进场费、工资及对讲机押金应当从借款中予以抵扣,但这并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且被告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也未就抵扣达成一致意见,故均可另案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黄岩缤纷年代娱乐中心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530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被告王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