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宾宾等人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新密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事由:执行裁定书拟定密级:☆定密依据发送机关:当事人存档打字:校对:发文:新密执字(2015)2015号2015年月日封发被执行人王宾宾,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张庄村魏庄。被执行人景晓鹏,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老庄村72号。王宾宾等人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宾宾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楠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198号被执行人王宾宾,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晓鹏,男,汉族。王宾宾等人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宾宾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代理审判员李圣洁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刘楠新密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罚金合议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合议地点: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参加人: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李圣杰记录人:刘楠经评议认为:秦晓东:(介绍案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宾宾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胡新朝: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采取前述强制执行措施。张建军:同意采取前述强制执行措施。合议庭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宾宾、景晓鹏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合议庭成员签名书记员 百度搜索“”